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了《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广东省地方志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喜事。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穿了必须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必须以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法治化工作格局的理念。《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立足于广东地方志工作实际, 规范调整了地方志工作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法治化要求,有条文三十二条,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职责,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编纂主体,编纂要求,编纂人员,编纂周期,公开编纂,评议制度,志书、地方史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出版,修改程序,备案制度,资料征集与报送,地情调查研究,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开发利用,交流合作,人才建设,报酬,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综合法律责任,数字出版物以及施行日期,既体现出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约束性,又呈现出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鲜明特色。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出台,既是广东地方志系统的一件盛事,更是全省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全省地方志事业“立”起来、“用”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更将激励全省人民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