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及档案的编纂出版、展览、陈列工作;集中统一保管各类历史档案和市直各单位已进馆的档案,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工作;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利用服务。
(四)监督、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市属大中型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各区档案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档案宣传、档案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五)组织档案专业人员培训;负责档案外事活动和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