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编纂 《佛山市志》、《佛山年鉴》、专业志和地方志文献,组织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四)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
(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组织、指导全市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七)组织培训全市地方志专、兼职编纂人员;
(八)组织实施全市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情信息库建设和管理;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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